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东明与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谢东明,男,1972年9月1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锋,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碎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明与被告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东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000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可颐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夏  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