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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东生、谢斌等与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谢东生,男,194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谢斌,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谢复生,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谢美珍,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谢丽珍,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冯芝芬,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洪宙峰,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新生。
  委托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谢东生、谢斌、谢复生、谢美珍、谢丽珍、冯芝芬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进行审查。申请人谢东生、谢斌等六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生、谢斌等六人在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东生、谢斌、谢复生、谢美珍、谢丽珍、冯芝芬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唐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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