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东生,男,194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谢斌,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谢复生,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谢美珍,女,194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谢丽珍,女,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冯芝芬,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洪宙峰,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新生。
委托代理人:秦峰,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谢东生、谢斌、谢复生、谢美珍、谢丽珍、冯芝芬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进行审查。申请人谢东生、谢斌等六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生、谢斌等六人在法院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东生、谢斌、谢复生、谢美珍、谢丽珍、冯芝芬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富来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唐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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