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为钧,女,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程远。
第三人:张伦,男,1991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第三人:孙美玲,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姑乡油坊村朗脚组31号。
第三人:刘海燕,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社区23组连城国际花园23幢1102室。
原告谢为钧诉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伦、孙美玲、刘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伦、孙美玲、刘海燕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