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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为钧与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为钧,女,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程远。
  第三人:张伦,男,1991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西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第三人:孙美玲,女,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九姑乡油坊村朗脚组31号。
  第三人:刘海燕,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连城社区23组连城国际花园23幢1102室。
  原告谢为钧诉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伦、孙美玲、刘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小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伦、孙美玲、刘海燕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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