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云林,男,194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国,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寿铨,负责人。
原告谢云林诉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谢云林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云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1元,减半收取3,040.50元,由原告谢云林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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