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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亭花苑XXX号。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长三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诉讼保全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的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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