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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京京、陆艳丽与张茂华、张想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谢京京,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陆艳丽,女,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茂华,男,193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张想想,女,1996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谢京京、陆艳丽与张茂华、张想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京京、陆艳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火车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京京、陆艳丽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茂华、张想想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火车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京京、陆艳丽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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