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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作印与葛泰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作印,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葛泰庆,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作印与被告葛泰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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