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侯根,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浦江镇蒲雪路滨浦五村XXX号303。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鹏,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秀青,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毅,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清雄,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登辉,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侯根与被告傅秀青、王飞、饶清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侯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谢侯根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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