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童育蕾,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演,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烨,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申请人谢俊、童育蕾与被申请人朱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俊、童育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烨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童育蕾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俊、童育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烨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童育蕾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俊、童育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辉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