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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凌堃与曹梁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凌堃,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梁戴,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凌堃与被告曹梁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谢凌堃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利息7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从小认识的朋友,2019年4月25日,被告发微信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称有第三方需借款50万元,月息1.5%,由被告出借给第三方,借期4-6个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告分三次共计转账50万元,被告于2019年7月1日、8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两个月的利息共计1.5万元,之后再无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曹梁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地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杨浦区既不是双方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所以杨浦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自认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并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没有约定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杨浦,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原、被告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曹梁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裘泱泱  何 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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