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勇,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倩,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应伟阳,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谢国珠,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八村XXX号XXX室2分室。
一审被告:卢粉莲,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八村XXX号XXX室2分室。
再审申请人谢勇因与被申请人应伟阳,一审被告谢国珠、卢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勇申请再审称:至双方约定的签订备案合同之日,应伟阳连续缴纳社保未满24个月,不符合购房条件。且该日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限购政策,将社保缴纳年限从2年调整至5年,应伟阳至今仍不符合购房条件,此为系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一、二审法院认定谢勇违约并判令谢勇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应伟阳房屋溢价损失的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谢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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