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华,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曦,执行董事。
原告谢华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11,217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分五年每年返还原告31,791.7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包工包料总价款为317,917元。同时双方还签署一份《返款协议》,约定自原告交齐合同价款且签订竣工验收单后次日起开始算,从第13个月开始进入返现期,每次返现10%,累计返还5年。原告支付了32万元全部合同价款后,被告断断续续施工但未能按期完工。2017年10月17日,被告经结算出具了《现场处理单》,明确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赔11,217元,但此后被告却关门走人,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包工包料装修总价款为317,917元。同日双方还签署一份《五年返还协议》,约定自原告交齐合同价款且签订竣工验收单后次日起开始算,从第13个月开始进入返现期,每次返现10%,累计返还5年。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2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期完工。2017年10月17日,被告出具了《现场处理单》,明确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退赔11,217元,但之后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五年返还协议》、《现场处理单》、被告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五年返还协议》、《现场处理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华工程退赔款11,217元;
二、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于每年的11月18日前返还原告谢华31,791.7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原告谢华已预交),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宇杰
书记员:芮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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