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善根,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模玲,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善根与被告陆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谢善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3,299.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6,94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4日,被告陆永驾车与原告发生事故,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原告与陆永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另,事发后陆永垫付10,000元,同意本案一并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谢善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02,635.6元;
二、被告陆永应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谢善根律师费3000元(已履行);
三、原告谢善根应于收到上述保险理赔款之日返还被告陆永7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92元,由被告陆永负担(此款由原告谢善根先行垫付,被告陆永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该款)。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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