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大幼,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周静,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秀林,女,193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谢大幼、周静与被申请人朱秀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秀林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谢大幼、周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