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天明,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少忠,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谢天明与被告李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天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天明负担。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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