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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鹏、覃本柱与上海通冠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天鹏,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覃本柱,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梓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单炳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贤文,经理。
  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洲,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男。
  被告:单炳新,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谢天鹏、覃本柱诉被告上海通冠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单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谢天鹏、覃本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天鹏、覃本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天鹏、覃本柱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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