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天鹏,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覃本柱,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梓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单炳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贤文,经理。
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亚洲,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兵,男。
被告:单炳新,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谢天鹏、覃本柱诉被告上海通冠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单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谢天鹏、覃本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天鹏、覃本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天鹏、覃本柱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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