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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少山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少山,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包庆,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少山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少山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少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谢少山已预交),由谢少山负担。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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