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应武,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云兵,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万载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陈菜绿,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负责人:郭美坤,经理。
原告谢应武与被告高云兵、万载粤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应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应武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邵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