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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建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谢建
彭琪(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建(曾用名:谢健和)。
辩护人彭琪,四川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3)第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谢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建及其辩护人彭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建利用担任深圳市圣奇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经营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分别收取华辉照相器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9000元、成都富诚照相器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7000元、成都流芳数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873元,共计人民币41873元未交回公司,后离职,并将全部赃款个人挥霍。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受害单位的报案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谅解书及退款收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处罚,并根据被告人谢建认罪、退赃等情节,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谢建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建已向被害单位退还赃款并作了相应补偿,同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原系深圳市圣奇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经营部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187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谢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原系深圳市圣奇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经营部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4187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谢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

审判长:赖武梨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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