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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弟龙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弟龙,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弟,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何继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谢弟龙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5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弟龙申请再审称,现有新证据即2012年2月17日东方网公司向其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一份,可证明东方网公司承诺给予谢弟龙个人提成不低于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万元的事实,原审认定双方未就提成事宜作出任何特别约定与事实不符。关于差额工资,谢弟龙职位层级同于部门负责人,但东方网公司没有按《2014-2015版薪酬方案》的规定为谢弟龙核定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更未按期调整,导致其薪资水平严重低于类似层级其他员工,是不公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东方网公司提交意见称,谢弟龙与东方网公司从未约定过业务提成,《承诺书》不具有真实性。从字迹看是谢弟龙自行书写,公章无法判断,但东方网内部文件用印均有用章申请并经多重审批程序,对谢弟龙如此大金额的业务提成承诺却没有任何审批文件,且如此重要的证据谢弟龙在仲裁和诉讼中从未提及,一直陈述为“口头约定”,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谢弟龙的工作性质并非销售人员,不具备获得业务提成的要求。东方网公司按时足额发放谢弟龙工资,其主张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本案后,东方网公司与谢弟龙另案再次进行了协商并就待遇达成一致,双方的争议已经了结,请求驳回谢弟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谢弟龙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承诺书》,形式上看盖有东方网公司的公章,形成时间为2012年2月。东方网公司对此表示无法查到相应用章记录及审批文件,对《承诺书》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谢弟龙在仲裁和原审审理时称“董事长兼总裁李智平口头告知其,等公司上市后再来提提成和奖励,但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2012年向公司领导要求过支付提成,当时并未给予回复”,均表示对提成没有书面约定,故其现提交的《承诺书》明显与其自述不符;该《承诺书》涉及金额巨大,但却由谢弟龙本人手写,行文形式上有别于正规审批文件。鉴于《承诺书》存在前后矛盾、形式不严谨的瑕疵,谢弟龙亦无其他证据予以合理解释和印证,本院据此对谢弟龙以该《承诺书》为新证据要求东方网公司支付2000万元提成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差额工资,《2014-2015版薪酬方案》并不能证明谢弟龙应当享有年薪45万元的待遇,东方网公司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并在2014年时按公司调薪方案相应增加谢弟龙薪酬金额并无不妥,谢弟龙关于工资差额的主张亦依据不足。综上,谢弟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弟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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