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华亭村东海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新臻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陆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与本案相关事宜已另行起诉,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08元,减半收取计23,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8,954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谷培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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