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忠洋与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忠洋,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红,上海益澄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褚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忠洋与被告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红,被告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昕、倪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忠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2,264.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并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延迟出具退工单造成的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9,47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的劳动报酬652.95元,并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652.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进入被告处担任环卫保洁工作。2013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实际工作至2018年1月1日。2017年11月20日,被告在工作场所张贴“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但该安置方案中没有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等的规定,被告亦未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9日,被告在工作场所张贴“通知”,通知原告等人不再从事清扫岗位,并要求原告于2018年1月1日参加会议。2018年1月1日,原告参加会议时,被告宣布与原告自201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0,817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2018年1月1日根据被告安排出席会议,被告应当支付当日的劳动报酬。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17年11月2日经虹桥镇政府决定,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担任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工作,因此不再需要原告的岗位。2017年11月29日,被告将上述事项通知原告,并告知若30天内无法协商一致,将解除劳动合同。后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被告与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已支付原告50,817元补偿,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于2018年1月5日已在网上系统中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原告已至被告处领取退工表,因此不存在延迟办理退工的情形。2018年1月1日,原告只是来被告处领取解除通知,并没有提供劳动,所以不应支付劳动报酬。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5年进入被告处担任环卫保洁工作。2017年11月29日,被告公布了《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上载:“一、背景理由,根据虹桥镇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公厕保洁、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维修等作业职责。鉴于上述原因,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拟对本公司聘用的上述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安置。……二、分流安置方案,……(一)岗位推荐,1、适用对象:涉及上述岗位的全部员工。2、由公司搭建平台,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为员工推荐第三方单位的工作岗位。……(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1、适用对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人员。2、时限:本安置方案正式公布实施起30日内。3、员工同意协商解除的,公司将支付:(1)法定经济补偿……(2)代通知金……(四)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本安置方案公布实施30日后,对未能与本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将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三、时间安排……5、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未与本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17年11月29日召开了安置方案公布会议并安排4家相关企业至被告处进行现场招聘,但原告参会后未与该4家企业达成用工合意。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参加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会议,原、被告仍未达成协商一致。2017年12月29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等14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从事清扫岗位,并通知原告等14人于2018年1月1日参加会议。2018年1月1日被告召开会议,通知原告不要到被告处上班了,当日,被告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原告:“谢忠洋:截止2017年12月31日,你仍未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将于2018年1月4日前支付到你的工资卡。以上,特此通知。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被告后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工资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5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原告已签收《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并已实际收到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50,817元。
  2019年1月7日,原告以本案讼争事宜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272号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虹桥镇人民政府召开关于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体制改革协调会,并于2017年11月2日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上载:“……2017年11月2日上午9:30时,在镇政府709会议室召开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体制改革协调会……会议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一、环卫公司现承担的公厕保洁、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清运、环卫车辆维修等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承担。二、环卫公司不再承担上述委托给第三方公司的作业职责,仅保留道路机械保洁、路面冲洗、果壳箱维修等职责。三、环卫公司应依法、依规、稳妥做好相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再查明,2018年1月1日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
  庭审中,原告认为虹桥镇道路清扫工作是否由被告承担不应由镇政府决定,而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决定。被告自2012年起每年通过招投标获得虹桥镇的清扫项目,2018年系被告自己未参与招标,自动放弃了可能获得清扫项目的机会,系被告主观原因造成被告不再承担2018年虹桥镇道路清扫工作,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原、被告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过协商。被告辩称虹桥镇政府通过招标招录公司和通过行政管理职能要求被告不行使清扫职责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系受镇政府直接领导的,被告在镇政府要求下不再从事相关清扫工作,被告没有选择权,系属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告认为其2018年1月1日系应被告要求出席会议,被告应支付劳动报酬,且原告虽于2018年1月中旬收到了被告开具的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但被告开具的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并不是符合规定的退工单,导致原告无法找到工作。被告则辩称2018年1月1日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无需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已在网上办理退工,不会影响原告再就业。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镇政府会议纪要、上海虹桥环卫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布会议签到表、照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会议签到表、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手机截屏、快递单、招退工信息查询网页截图、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及签收表等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被告不再负责虹桥镇道路清扫工作,被告为此提前于2017年11月29日开会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并公布了安置方案,当天同时还安排了其他企业至被告处进行现场招聘,原告应已知晓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应知悉若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2017年12月15日,原告亦参加了被告召开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会议,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现被告依据安置方案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开具退工单并支付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自认于2018年1月中旬已经领取了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表并签收,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2018年1月1日的劳动报酬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原告自认当日只是去开会,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当日的劳动报酬及拖欠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忠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5元,由原告谢忠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姝姝

书记员:钱明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