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忠祥,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忠祥与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6日召集庭前会议,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燊博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忠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2、燊博公司返还服务费9.8万元;3、燊博公司以上述服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燊博公司支付违约金2.94万元。审理中,谢忠祥申请撤回第1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以下统称为涉案合同),之后谢忠祥按约支付了服务费,燊博公司直至涉案合同届满却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授权谢忠祥使用的标识已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故燊博公司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燊博公司辩称:《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只是项目名称,燊博公司未承诺授予注册商标,故涉案合同只是普通的服务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签约后,燊博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谢忠祥参加培训、提供选址服务,但谢忠祥不予配合,故燊博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届满终止,但考虑到谢忠祥确实未实际开店经营,愿意将涉案合同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19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燊博公司(甲方)、谢忠祥(乙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指导培训的服务费用为9.8万元;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门店所需核心物料由甲方统一提供,通过自有车辆或者物流的方式配送给乙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2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技术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有偿技术带店、有偿运营带店以及有偿店面管理等服务;乙方应当及时接受甲方提交的方案及相应文件,并根据通知参加相关培训,如自甲方通知乙方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之日起7日内,乙方未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视为乙方已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指导培训服务,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指导培训义务。
同日,燊博公司(甲方)、谢忠祥(乙方)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主要内容为:餐饮项目名称为“茶里茶里”;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代理餐饮项目;项目标识使用许可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等使用项目标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侵权责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茶里茶里”名称,并立即拆除原有带标识字样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签约前后,谢忠祥共支付燊博公司9.8万元。
审理中,谢忠祥自述“燊博公司员工有打电话问我何时参加培训,我回复还没到时间,主要是指自己这里开店经营还没准备好,之后询问过我什么时候开店,我回复他开店后会通知他的”“大概在2019年2月初想跟燊博公司负责人联系,但燊博公司员工不肯提供,之后我是通过官网上电话等方式通过电话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
谢忠祥于2019年2月22日申请诉前调解,燊博公司于同年4月5日签收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2018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燊博公司特许加盟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件案件【(2018)粤0105民初10837号、(2018)粤0305民初15151号】,两法院均查明燊博公司“茶里茶里”项目的特许加盟方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了各种包含chali字母的标识,认定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二、谢忠祥要求返还服务费9.8万元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故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予以判定。首先,涉案合同约定,燊博公司授予谢忠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标识,约定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谢忠祥不得再行使用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见涉案合同包含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其次,燊博公司承担提供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统一提供核心物料等合同义务,上述约定体现燊博公司提供的经营模式具有统一化、规范化、可复制化等特点;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涉案合同约定,燊博公司应授予谢忠祥商业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供其开展经营活动,给予谢忠祥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并统一提供核心物料。谢忠祥自认,燊博公司未能给予其培训、开店指导等服务的原因系其未予配合,故谢忠祥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参加相关培训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燊博公司“茶里茶里”项目的特许加盟方在经营活动中,统一使用了各种包含chali字母的标识,而上述使用行为已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侵权行为,本院据此认为,燊博公司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现实可能性,燊博公司提供的商业特许经营资源存在严重瑕疵,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燊博公司收取的服务费9.8万元,由本院根据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酌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忠祥服务费9万元;
二、驳回原告谢忠祥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谢忠祥负担184元,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盛竹君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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