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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惠、许少峰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惠,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许少峰,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曜华,男。
  原告谢惠、许少峰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现原告谢惠、许少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惠、许少峰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惠、许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谢惠、许少峰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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