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惠,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原告:许少峰,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献军,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曜华,男。
原告谢惠、许少峰与被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现原告谢惠、许少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惠、许少峰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惠、许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谢惠、许少峰负担。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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