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人谢某与被申请人刘某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谢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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