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春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谢春秋与被告施某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施某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施某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