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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秋与施某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春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如,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谢春秋与被告施某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施某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施某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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