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显达,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崧,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永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显达与被告凌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凌永明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9月30日,原告谢显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谢显达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显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显达负担。
审判员:陈永军
书记员:陈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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