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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晶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晶晶,女,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陈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亮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晶晶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谢晶晶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夏宪忠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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