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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夏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2018年3月16日上午9:00,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齐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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