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曹丰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原告谢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8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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