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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月明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月明,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被告:高鸣,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丰,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月明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鸣、曹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谢月明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月明撤诉。
  原告谢月明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8元,由原告谢月明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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