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某某与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某等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曹丰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原告谢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3.8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