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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朱某某与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黑龙江省鸡西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强,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谢某某、朱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申请人谢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执494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申请人谢某某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郭某某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执494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1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谢某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谢某某、朱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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