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谢某与被告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邮币卡款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谢某与梅某某从网上认识。同年4月,梅某某在网上对谢某说:他有一个比较赚钱的项目,—年可赚上百万,还不用自己出钱,就是购买原始邮币卡,通过网上平台操作,招人进入多赚钱就越多。只要你将钱打到我帐上,我可以让你做个准二级2000-3000元原始邮币卡,一年最少要赚二十至三十万元。你若不做或亏本,我们全额返还。原告谢某信以为真,即向亲戚、朋友、同学借款5万元,于2016年6月11日向梅某某转了50000元汇款。2016年10月原告感觉不对,就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被告口头表示现在没有钱,并承诺最迟三个月一定返还本金。但至今未返还款项,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梅某某未答辩。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3月,谢某与梅某某通过网络认识,梅某某向谢某介绍网上购买邮币卡项目可赚钱。2016年6月11日,谢某向梅某某转账汇款50000元。梅某某收到款项后,并未以谢某的名义在网络上购买邮币卡,亦未向谢某返还50000元。遂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50000元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梅某某向原告谢某介绍网络上关于购买邮币卡的投资项目,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50000元。但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已为原告以其名义购买邮币卡的事实,故被告占用原告资金50000元无法律根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梅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返还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梅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丽娟
书记员: 刘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