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某某、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6291963********,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所**段**路**号**幢;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小区**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 生于196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1********,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现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3时许,与被告人甘某某串通,以谢某某提供毒品,甘某某外出出售毒品的方式,在本市渭滨区**路与**路**路口向吸毒人员李**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利500元。后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经称量净重0.47克。

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二人于同日16时许,采取相同手段,在本市渭滨区**路**段向吸毒人员季**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获利500元。

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二人于同日18时许,在本市金台区东二小区外被抓获。次日,在被告人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对谢某某租住的本市金台区**小区**号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海洛因10小包,经称量净重共计10.43克。

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金500元、电子秤、毒品包装纸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二人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季**二人的陈述;

5、指认、辨认笔录等记录;

6、理化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4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若干;

3.​ 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4.​ 罪证物品移交清单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 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