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会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闯,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红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原告谢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谢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4.35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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