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大连**招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31日至6月30日、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1日、自2019年7月30日至8月14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孙某某、谢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了一张伪造的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后盐家居大世界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二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涉案收据来源不清,不足以证明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是孙某某、谢某某伪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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