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无某某,绰号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某某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住贵州省贵定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独自一人到贵定县**街饮酒,其醉酒后无某某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车牌为贵A3****小型轿车从贵定县城管大队出发往庆熙桥小吃街方向行驶,当日凌晨03时48分许,当行驶到河滨西路(水泵房丁字路口)100米处时,被贵定县巡逻特警大队民警查获,当晚贵定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谢某某带至交警大队城关中队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民警立即将谢某某带至贵定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77mg/10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A3****小型轿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行驶至贵定县东兴**路(第五小学路口)50米处时被贵定县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4mg/100ml。2019年12月3日,谢某某被贵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次醉酒后无某某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兴霞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8542****。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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