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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洛阳**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宜阳县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与江西路向南100米处,后在驾驶室内睡觉。当晚22时15分,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出警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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