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中通快递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团山寺镇***村*组**号。2017年5月1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本田牌WH125T-3A型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路**对出路段,因醉酒失控与道路旁护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乘车人杨某某受伤,后被闻讯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4.1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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