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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94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号,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发现其停放在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内的车辆被刮,遂破坏该小区道路护栏泄愤。当日16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三堤口派出所民警蒋某某等人按照110指令到达相山区**小区处置该警情,民警到场后谢某某又对报警人杨某某实施殴打,在民警制止谢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控制的过程中,谢某某使用抓挠、脚踹等方式袭击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当日,被告人谢某某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四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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