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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0********,汉族,文盲,家住本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终结后于以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以崆检刑诉〔2019〕16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因开庭期间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该案撤回起诉。

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18年9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因地块纠纷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家中质问,后与谢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被害人徐某某先持铁锹在谢某某肩膀打两下,谢某某抓住铁锨用拳头朝被害人徐某某脸部击打几拳,致其脸部及眼部受伤。同年12月15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并发性白内障。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提起公诉后嫌疑人翻供,撤回起诉后补充证据仍不能证实被害人伤情与谢某某殴打之间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与谢某某发生厮打后将近一月才去就医治疗,期间有无其他介入因素,其拖延治疗对其病情的加重有无影响不明,综上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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