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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诉刑诉〔202026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广东省和平县********宿舍(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号)。因涉嫌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于2019121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227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18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12日凌晨53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辽******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自和平县**镇**村机配站往阳明镇**桥附近斜井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和平县G238线641KM+700M**镇**村路段处时,与由被害人袁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触,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广东东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送检的涉案辽******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自行车发生过接触碰撞。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1212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1辆(照片),

2.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袁某甲、杨某某、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交通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维新

                            202049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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