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民身份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2日至10月27日)。
禄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4月1日,谢某某因信用卡欠款要到期,自己无钱还款,便与当时的女朋友宋某某协商让宋某某使用支付宝借款给他还钱,遭到宋某某拒绝后,谢某某便乘宋某某手机摆放在自家酒店大厅内柜台上时,使用宋某某的手机,打开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从宋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4000元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
2.2020年5月5日,谢某某在曲靖陆良的家中时,以偿还宋某某支付宝账户内欠款为由,向宋某某要了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了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宋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转出了8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
3.2020年5月6日,谢某某在谢某某曲靖陆良的家中时,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在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使用宋某某支付宝的网商贷借款100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以偿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禄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谢某某在使用宋某某支付宝借款后,虽未告知被害人其借款情况,但宋某某支付宝账单有还款记录,宋某某账单无逾期,案发后其私自使用宋某某支付宝借款的金额大部分已还清;且现谢某某支付宝账户无法使用,其借款的去向不清,无法核实借款目的,谢某某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宋某某支付宝中的借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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