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蓝钟镇太平村村委会兆某某,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间,先后多次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裕和路保利洲际酒店负二层的仓库内盗窃电缆,具体如下:
1、12月20日凌晨,谢某某窜到上述仓库内,将仓库内的约30多斤电缆盗走后变卖,得赃款400元。
2、12月23日凌晨,谢某某再次窜入上述仓库内,将仓库内的约4米电缆盗走后变卖,得赃款600元。
3、12月25日凌晨,谢某某又窜入上述仓库内,将仓库内的约4米电缆盗走后变卖,得赃款730元。
4、12月27日凌晨,谢某某窜入上述仓库内,将仓库内的约4米电缆盗走后变卖,得赃款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某某;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自愿签署《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多次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舒新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被告人谢某某签署的《认某某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