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公刑诉〔2018〕41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4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现住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罪被郯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8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个体,现住罗庄区黄山镇**村。2009年6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罗庄区黄山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伙同杨某某、谢某乙自2012年10月份至2017年8月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原真刚采石场内,采用挖掘机挖、自卸车等手段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并对外出售。经核查,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动用量为530721吨;经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价值人民币6899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杨某某、谢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1356298****)、杨某某(1590549****)、谢某乙(1386998****)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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