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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评论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辽0782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辩护人兰景新,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吴小玲

人民陪审员   于素萍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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