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2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维也纳抚州**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刘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经开区江西农业大学附近找到陈某(另案处理),将40余个多卡宝和相关设备放置在其经营的超市内,由陈某负责日常维护。陈某因担心被查获,于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找到被告人谢某某,并告知谢某某该设备系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电话中转服务的,谢某某答应为设备进行服务器托管,并将租赁在南昌市西湖区力高酒店公寓楼顶楼的一间办公室作为放置上述设备的场所。2019年10月13日,由刘某等将上述设备装置进行调试、运行,被告人谢某某遂安排叶某某临时与刘某对接,后由谢某某接手操作,并对设备运行进行维护。期间,上述设备中卡号为188********手机号码于2019年10月14日以网络购物退款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拨打电话,发送虚假网络链接套取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号和密码,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8999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收取刘某支付的1200元设备维护报酬。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力高皇冠国际公寓楼办公楼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并查获路由器14台、多卡宝48台。经查,被告人谢某某维护的设备中共有移动电话卡37张,并在其维护期间,共拨打出3168次诈骗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线索情况说明、指认作案现场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场所进行服务器托管,托管期间,拨打诈骗电话3168次,骗取一名被害人现金8999元,有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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