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7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陕西省**监狱第**监区管教干事,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层**号。2016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某甲的姐姐因犯诈骗罪,2014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5年2月13日被送往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5年6月,周某甲通过朋友刘某某、李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陕西省**监狱管教的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托谢某某帮忙,想把其姐周某乙转回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谢某某答应周可以帮助办理,但需要花钱。6月6日,周某甲在其住处(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楼下给谢某某现金6万元,谢某某写了一张欠条。6月10日,谢某某称办事需15万元,周某甲遂通过网银给谢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083********)转款9万元。后谢某某又陆续以要交保证金、需要路费、请人吃饭等理由向周某甲要钱,周某甲遂向谢某某上述工行卡内先后转款12万元、2.5万元、1.8万元、2万元,通过周某甲朋友刘某某向户名为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083********)转款4万元。谢某某将骗得的部分赃款挥霍。
2015年9月,周某甲发现谢某某所应之事有假,谢某某本人电话关机无法联系,遂向公安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报案。2016年4月2日,谢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银行凭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3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6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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