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2016年11月l6日,因吸毒被南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9年03月06日,因吸毒被南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9年3月2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中午1点左右,周*甲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宁**让其找谢**购买冰毒,宁**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50元钱转给谢**,另外50元用于购买吸毒工具,谢**收到钱后,叫了一名女子将毒品送至新车站菜市场对面的长途车进出路口里面一栋楼楼道里给宁**,此次所购毒品被宁**、周*甲、李**、徐**四人共同吸食;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17日及2019年2月19日,宁**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每次转给谢**350元购买毒品。
2、2019年年前一天上午,兰**驾驶牌照为赣F****的白色奥迪车带周*乙至新车站附近,周*乙打电话给谢**后没过多久,谢**上车坐在后排位置上,兰**给了400元现金给谢**,收到钱后谢**给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好的毒品给兰**,此次购买的毒品被兰**及周*乙共同吸食;2019年正月一天上午,兰**打电话给周*乙让他帮忙联系谢**买点毒品,没过多久,周*乙与谢**一起到兰**所住的维也纳酒店,谢**将用卫生纸团包好的毒品给兰**,兰**给了500元钱给谢**,因当时付**觉得冰毒太少,兰**又给了100元钱给谢**,让他再拿点麻古来,后谢**将麻古交给周*乙带回维也纳酒店交给兰**,此次毒品被兰**跟付**两人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宁**、周*甲、李**、徐**、兰**、周*乙、付**等人证言;3、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佩琴
附:
1.被告人谢**现羁押在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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