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为获得50元好处费,答应帮陈某某购买毒品,2019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救助管理站大门口处将购买到的300元毒品交给购毒人员陈某某,尔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购毒人员陈某某身上扣押到毒品1小包,经称重净重0.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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