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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094号

被告人谢某甲志(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甲志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268省道6KM+700M(佛山市顺德区**路**镇**工业区6路路口)时,与韦某某驾驶的贵HAY****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甲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告人谢某甲志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2.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谢某甲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志的供述;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 书证;4. 物证;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5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甲志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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